驻马店市卫生计生委
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期间加强考试纪律的通知
各县(区)卫计委、市卫计委委属各单位: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聘用的公正公平,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今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将于5月6、7日、20日、21日、27 日、28日(周六、周日)举行。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和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31号令),各县(区)卫计委和市卫计委委属各单位要加强对广大医务人员、尤其对参加考试人员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明白参与考试作弊、替考对社会、对自身的严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险性。
今年人社部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已于4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卫计委和卫生计生单位,接本通知后务必将人社部“31号令”制成宣传版面摆放在单位显要位置,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确保每位工作人员和考生领会其精神实质。
二、严格在职医务人员和在校医学生的管理
考试期间,各卫生计生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好工作安排;严格请销假制度,除参加考试的人员外,其他在职人员按正常上班对待,一般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除常规审批程序外,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对无原因外出、又未经审批者,要逐人查清去向,防止参与考试作弊、替考。对已违规报考、试图参与考试作弊、预备充当“枪手”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只要在考前主动退出考试作弊、替考的,一律不予追究。凡有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出,一律给予停职处分,同时扣罚全年的绩效工资;在校医学生参与考试作弊、替考的,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当事人在市卫计委网站予以公开曝光;触犯法律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三、严禁考生在考试时作弊
本次考试将实行“无声入场”,即不允许考生带任何金属物体进入考场,所有考生入场检查时,以金属探测器不发出报警声响为标准。考生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相关规定,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者,除按《刑法修正案(九)》、人社部第31号令和考场规则处理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被无线电管理部门发现有作弊嫌疑者,或进入考场时携带手机、照相机、电子橡皮、耳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作弊器材者,一律按作弊处理;考场内考生之间要相互监督,同一考场出现雷同试卷者,取消考试成绩;同一考场雷同试卷超过1/3者,取消整场考生考试成绩。同时,对于违规违纪作弊考生和替考者一律实行网上曝光,并实行倒查和事后追查,凡蒙混过关并已取得执业资格或已晋升职称的,取消获得的专业技术或执业资格;事后积极举报作弊考生者给予从轻处理。对非本单位在职人员从其单位报考者,纳入报考单位人员管理范围。
四、严禁考试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考试工作纪律,接受纪检人员和考生的监督,严禁参与考试作弊。如果发现有下列行为者,除按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对疑似替考人员或考生携带违禁物品审核不严;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擅自将试卷和答题卡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非考务人员擅自进入考场或监考人员串场等。
五、强化责任制和监督机制
严格执行对县(区)卫计委和市卫计委委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区)卫计委、市卫计委委属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强化监督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并签订责任书。对管理不到位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本县(区)、本单位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替考者,涉及到的县(区)卫计委,党政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市卫计委委属单位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替考者,取消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全年绩效工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是文明单位的,会同文明委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务工作的监督机制,考场除设主考、副主考、巡考外,还将派纪检监察人员对考风考纪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卫计委、市卫计委委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县(区)、本单位发现考试作弊、替考问题及时处理。各单位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广泛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
各县(区)卫计委、市卫计委委属各单位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考试有关法律、规定和纪律,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考生,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市卫计委监督举报电话:0396—291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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