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日期:2022-08-14 17:13:19 发布人:医学院
为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实验台、实验凳、实验柜、低值易耗品和贵重玻璃仪器和实验材料等)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验教学改革的进一步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对实验中心所属的仪器、器材要实行层层负责制。实验中心对各实验教师;实验教师对学生。
第二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
第三条 凡因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管理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仪器、器材损坏或丢失,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第四条 未经实验室主任允许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价值的 50~100 %。
第五条 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价值的 30~80 %。
第六条 因公借用或者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赔偿实验仪器当时折旧价值的 10~80%。
第七条 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吹风机、电风扇、吸尘器等生活物品,非因公携出发生丢失者,按实物原有价值赔偿。
第八条 因仪器负责人管理不严,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1~100 % 。
第九条 学生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不按程序操作,或没经过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情节轻重、损坏程度赔偿损坏价值的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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