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搞好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避免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各保管、使用单位均应爱护,并遵守学校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使用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严肃认真地追究事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必要时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对隐瞒不报的加重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教学仪器发生丢失时,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保卫处和教务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查找。在确认设备被盗时,事故单位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送交保卫处和教务处备案,并向全院通报。
第五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应立即反映给单位负责人,并报教务处。事故单位或当事人要写出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由事故发生所在系和教务处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的损坏情况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有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属个人责任者,按本办法第八、九条处理。
第六条 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仪器设备的原值或残值进行赔偿;
1、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
2、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盗措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
3、使用人员、实验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果严重的;
4、不听指挥,违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损坏的;
5、实验教师工作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6、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严重损坏的。
第七条 玻璃仪器的赔偿,视具体情节,其赔偿级别可分为:免20%至100%。
1、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在正常情况下的玻璃仪器损坏,可免于赔偿。
2、按照正常操作,由于不小心碰破、摔破和洗刷破的玻璃仪器,赔偿原价的20%。
3、因保存不当丢失或违犯操作规程而损坏的仪器,一律照价赔偿。
4、几人分次使用同一套实验仪器的,每次实验前应认真查对数量,如发现损坏或丢失,经实验教师检查核实,由前次实验的同桌同学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仪器设备,下列情况可按损失的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按残值的10%赔偿)。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残值的20%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