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日期:2022-08-14 17:13:49  发布人:医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实训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我校教学实训及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教学、实训、科研等仪器设备,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即在院长领导下实行系(院)二级管理,校级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各系(院)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单位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指派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  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是指教学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从我校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充分予以利用,防止盲购、积压、损毁、丢失等事故,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充分重视,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负责,懂得管理,并具有专业知识,能够排除基本故障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在业务进修、技术考核及职务(等级)晋升方面关心他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对于在管理工作中业绩显著者,应予以表扬与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甚至严重失责者应予以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各系(院)购置仪器设备,要根据实验室建设计划、教学实验内容需要,结合财力,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力求把仪器设备经费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年度计划应在当年度三月底前申报,由教务处汇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10万元以上)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原因、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和使用条件(房屋、人员),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逐项进行审查,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升级配置,必须由实验室所在部门填报升级配置清单,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系(院)主任批准,并由教务处复核报主管院长同意后进行升级配置。升级配置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作为实验室固定资产。

第九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电脑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十条  全校各系(院)申购的教学科研设备,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具体采购工作可以在教务处的协同下,按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申购部门必须将品名、规格、型号、用途、制造厂家、可代用或通用的设备名称规格,填写清楚,以免错购而造成损失。

第十二条  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成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在确定采购意向后,应填写《设备采购清单》,交教务处审查核对,教务处会同设备使用部门检查设备型号规格等无误后,方可购置。

第十三条  凡购置的教学实验设备由设备使用部门初验,初验合格后,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入帐单》,送教务处入帐、制卡后投入使用。财务处凭《仪器设备入帐单》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验收的基本要求是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订购单相符;质量性能指标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齐全。如发现破损短缺,性能指标达不到说明书要求等情况,应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退、换或办理赔、补等手续。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  各系(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健全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各系(院)要及时做好设备的技术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要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实验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对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普通故障由相应管理员排除,仪器设备的大中型修理由所在系负责,贵重设备的故障由教务处组织力量进行维修与排障。

第十七条  要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实验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对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普通故障由相应管理员排除,仪器设备的大中型修理由所在系(院)负责,贵重设备的故障由教务处组织力量进行维修与排障。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需经实验室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设备科备案。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拆改,必须经教务处设备科组织专业人员会审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拆改完成后要由教务处设备科会同专业人员验收。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十九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都要建立账卡,除财务处、教务处、各使用单位分别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外,每一件固定资产都要制定登记卡,一式三份,一份存财务处,一份存教务处,一份留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登记卡必须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位、金额、附件、制造厂商、来源等按标准格式填写清楚。

第二十条  财务处与教务处的固定资产账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要求账账相符。教务处设备科与系(院)两级对账核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要求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设备实训器材的协作共用的管理,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工作,并制定合理的收费(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好这些设备的调拨使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等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设备必须由实验室专管员提出,系(院)主任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批,报教务处设备科审核,由院长批准。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证明后方可调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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